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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医药职业学院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章程
2015-07-02 16:03   本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辽宁医药职业学院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是以辽宁医药职业学院党外知识分子中无党派人士为主体的具有统一战线性质的群众团体。

第二条 本会宗旨是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道德,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密切党委与无党派人士的联系,架设党委与党外知识分子联系和沟通的桥梁;通过联谊交友、开展活动、提供服务,团结凝聚广大党外知识分子;培养造就一支综合素质较高、参政议政能力较强、与中国共产党真诚合作、在党外知识分子中有较高威望并在社会上有较大影响的党外人士队伍;为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推进学院建设、促进构建和谐校园做出贡献。

第三条 本会由辽宁医药职业学院党委工作部主管,接受上级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业务指导。

第二章 工作范围

第四条 本会的工作范围:

(一)组织会员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宣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

(二)号召和组织会员立足本职岗位,建功立业,为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学院建设贡献力量;

(三)发挥人才智力优势,围绕学院中心工作或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和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调研,提出意见和建议,帮助会员提高建言献策、参政议政的水平和能力;

(四)经常了解、及时反映社情民意,为化解矛盾、协调关系、维护稳定、促进和谐发挥积极作用;

(五)加强会员之间沟通交流,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诉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为他们提供相关服务;

(六)组织参加上级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举办的活动,参与学院民主政治建设;

(七)向学院党委和上级统战部门举荐优秀无党派人才。

第三章 会  员

第五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本人提出申请;

(三)经学院党委确认的无党派人士,及具有一定影响无党派知识分子。

(四)统战部相关负责人。

第六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本人提出入会申请;

(二)由会长提议,经会长会议讨论通过;

(三)学院党委统战部审核备案。

第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五)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九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由会长提议,经会长会议讨论、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主要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审议本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一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会长会议通过,报学院统战部审核批准。

第十三条 会长会议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四条 会长会议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四)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长会议须有半数以上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并征求未到会人员意见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长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从会员中产生。根据实际情况,可设立常务副会长。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会议,处理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的重要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 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和参政议政能力,有较强的代表性,在各自工作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第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三年。若在任职期间,会长不能履行职权,由常务副会长或经会长会议提名、征求会员意见、统战部审核、党委同意后指定副会长代行职权;副会长不能履行职权,若需增补,则由会长提名,经会长会议表决、征求会员意见、统战部审核、党委同意后,增补副会长。

第二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长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会长会议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或委托副会长、秘书长出席相关会议,表达本会愿望。

第二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由统战部相关负责人担任,负责本会日常事务。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长会议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经统战部审查,党委同意,方可生效。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二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其他原因需自行解散,由会长会议提出终止动议。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在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经统战部审查,党委同意,方可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3926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起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在本会会长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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